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
  当前位置:
首页>法学园地>业务研讨>正文
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
作者:蒙绍龙   发布时间:2014年08月27日 15:29
????最近发现有不少同仁在审理确认机动车所有权纠纷案件中,都认为机动车为特殊动产,应当以交付与否作为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。

????为此,笔者提醒: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,而是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转移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?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笫三人。其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“但”书内容之一。敬请同仁注意。

第1页??共1页

上一条:浅谈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点滴问题 下一条: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的思考

版权所有,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
Copyright ©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.
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